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法律顾问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杭政办函[2014]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市旅委根据需要,聘请的为全委(含直属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二、委政策法规处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委内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市旅委聘请法律顾问,应当与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顾问合同。顾问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内容、权利义务、聘用期限、服务费用等内容。
法律顾问聘期为两年,经综合评估后法律顾问服务优异的,可连聘连任。委政策法规处会同法律顾问做好衔接工作。
四、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市旅委重要决策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并向市旅委提供咨询意见;
(二)为市旅委建立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提供咨询意见;
(三)为市旅委审核、修改或起草法律文书,如需要,法律顾问应在合同等法律文书上签名;
(四)为市旅委提供法律政策信息;
(五)担任诉讼、仲裁法律事务的代理人或就某专项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结合市旅委业务特点,按照要求提供法律培训;
(七)免费向市旅委提供律师事务所编制的法律刊物或其他法律资料;
(八)市旅委授权处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所签订的顾问合同提供法律服务,因工作不严谨导致产生相关不良后果的,要严格依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五、法律顾问工作方式,实行委托办事制和会议工作制。
法律顾问应当提供具体联系方式,并专设法律顾问工作邮箱。委政策法规处负责向法律顾问提供委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具体联系方式。
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参加市旅委有关会议。会议时间、地点及事项由委政策法规处负责通知。
六、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旅委领导同意,法律顾问可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经授权,法律顾问可以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委政策法规处应当给予协助。
七、法律顾问审查的文件,包括市旅委对外签订的合同、招投标文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性材料。
八、法律顾问一般以批注和修订的方式对合同进行审查,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合同主体资格及权限;
(二)合同签订方式;
(三)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合同变更问题;
(五)合同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条款;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九、承办机构(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认为重大、疑难、复杂交易涉及的合同或某些对市旅委具有重要意义的合同,要求法律顾问出具综合性法律意见的,法律顾问可以使用审查表或审查意见书的形式,标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上述各类审查意见应及时反馈,遇合同内容复杂等原因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法律顾问在文件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承办机构进行核实。
十一、合同文本应当由市旅委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签订,并加盖市旅委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委政策法规处负责监督并定期检查签章情况。
十二、合同签订后,承办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合同履行情况,并及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十三、经审查的文件须由委办公室归档备查。法律顾问一般保留审查文件的复印件及电子文档。原件由承办机构保存,具体档案管理制度按市旅委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市旅委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遇到法律事务问题,需要法律咨询的,应当客观、真实、全面的向法律顾问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法律顾问根据市旅委的要求,及时口头或书面回复,并对提供的咨询意见负责。书面回复的,一般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
十五、根据市旅委的要求,法律顾问可以参与相关事项的谈判。
承办机构应当在谈判前将谈判事项、谈判对方的基本情况、谈判进度、谈判分歧等事项详细、全面的告知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承办机构进行核实。必要时,法律顾问可以对谈判对方的基本情况、资信状况予以调查。
十六、市旅委就有关事实或法律事项,需要向特定对象进行告知、提出要求或主张权利的,法律顾问可以根据委机关的要求,出具《律师函》。
十七、法律顾问出具《律师函》的,应当有市旅委加盖公章的《授权声明》,法律顾问应当签署律师姓名并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公章。
十八、市旅委出现法律纠纷,涉及诉讼或仲裁事项的,法律顾问应当根据要求,提供法律意见。
法律顾问根据事实情况,就案件的争议焦点、诉讼策略、相关风险等,可以《法律分析报告》的形式向市旅委报告。
十九、市旅委决定委托法律顾问办理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准备相关委托手续,委政策法规处负责协助办理。
二十、法律顾问接受委托后,应当准备相关诉讼或仲裁材料。
需要补充或说明相关事实、证据的,由承办机构负责搜集、调查。法律顾问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调查。
二十一、市旅委需要进行法律培训的,委政策法规处应当结合市旅委工作内容以及工作中所反映的法律问题,确定法律培训的内容。
委政策法规处确定培训内容后,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与法律顾问预约培训时间。
二十二、市旅委组织的法制宣传活动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委政策法规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与法律顾问预约活动主题及活动时间。
二十三、委政策法规处与法律顾问应当随时关注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出台,涉及有关于杭州市旅游法律、政策信息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以便双方掌握最新行业动态,保证市旅委行政工作的合法性。
二十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委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