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本条规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违法所得(W)+没有违法所得的营业额(MW)×10%。
FC(万元)
|
对单位或个人的
罚款数额WF(万元)
|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罚款数额YF(万元)
|
0<FC≤1
|
WF=1
|
YF=0.2
|
1<FC<10
|
WF=FC
|
YF=FC÷5
|
FC≥10
|
WF=10
|
YF=2
|
二、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W(万元)
|
罚款F(万元)
|
10≤W≤20
|
F=W
|
20<W≤30
|
F=W×2
|
30<W≤40
|
F=W×3
|
40<W≤50
|
F=W×4
|
W>50
|
F=W×5
|
|
第2条
|
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
|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本条规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违法所得(W)+没有违法所得的营业额(MW)×10%。
FC(万元)
|
对旅行社的
罚款数额LF(万元)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罚款数额ZF(万元)
|
0<FC≤1
|
LF=1
|
ZF=0.2
|
1<FC<10
|
LF=FC
|
ZF=FC÷5
|
FC≥10
|
LF=10
|
ZF=2
|
二、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W(万元)
|
罚款F(万元)
|
10≤W≤20
|
F=W
|
20<W≤30
|
F=W×2
|
30<W≤40
|
F=W×3
|
40<W≤50
|
F=W×4
|
W>50
|
F=W×5
|
一、 三、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期限T依据FC计算, FC每万元处责令停业整顿一天,FC不足1万元的部分,按1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90天。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行为涉及旅游者1000人次以上的;
(三)旅行社违反本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3条
|
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
同上
|
处罚参照本《裁量规则》第2条的规定执行。
|
第4条
|
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
《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本条规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违法所得(W)+罚款参数(KC),即FC=W+KC。
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参数(KC)计算方法为: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按旅游天数×400元。
(二)未按照规定为入境团队旅游安排导游全程陪同的,按旅游天数×300元。
FC(万元)
|
对旅行社的罚款数额LF(万元)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数额HF(万元)
|
FC≤0.5
|
LF=0.5
|
HF=0.2
|
0.5<FC<5
|
LF=FC
|
HF=FC÷2.5
|
FC≥5
|
LF=5
|
HF=2
|
二、旅行社因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造成旅游者滞留的,视为情节严重,处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所依据的参数(ZC)计算公式:ZC=造成非法滞留人数(FR)×10+造成旅游者滞留人数(ZR),责令停业整顿期限天数=ZC,最高不超过90天。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造成非法滞留人数20人以上,且滞留10天以上的;
(二)造成旅游者滞留人数100人以上,且滞留10天以上的;
(三)旅行社违反本条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在停业整顿期间或停业整顿结束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5条
|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
同上
|
一、本条规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违法所得(W)+罚款参数(KC),即FC=W+KC。
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参数(KC)计算方法为:
(一)按排未取得领队证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按旅游天数×400元。
(二)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按旅游天数×300元。
FC(万元)
|
对旅行社的罚款数额LF(万元)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数额HF(万元)
|
FC≤0.5
|
LF=0.5
|
HF=0.2
|
0.5<FC<5
|
LF=FC
|
HF=FC÷2.5
|
FC≥5
|
LF=5
|
HF=2
|
二、旅行社因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造成旅游者滞留的,视为情节严重,处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所依据的参数(ZC)计算公式:ZC=造成非法滞留人数(FR)×10+造成旅游者滞留人数(ZR),责令停业整顿期限天数=ZC,最高不超过90天。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造成非法滞留人数20人以上,且滞留10天以上的;
(二)造成旅游者滞留人数100人以上,且滞留10天以上的;
(三)旅行社违反本条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在停业整顿期间或停业整顿结束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6条
|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
同上
|
处罚参照本《裁量规则》第5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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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
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同上
|
处罚参照本《裁量规则》第5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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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
《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本条规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违法所得(W)+罚款参数(KC),即FC=W+KC。
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参数(KC)计算公式为:KC=不合格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项目数×该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总额×10%(最高额不超过该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总额)。
FC(万元
|
对旅行社的罚款数额LF
(万元)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
罚款数额ZF(万元)
|
0<FC≤0.5
|
F=0.5
|
ZF=0.2
|
0.5<FC<5
|
F=FC
|
ZF=FC÷2.5
|
FC≥5
|
F=5
|
ZF=2
|
二、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W(万元)
|
罚款F(万元)
|
5≤W≤10
|
F=W
|
10<W≤15
|
F=W×2
|
15<W≤20
|
F=W×3
|
20<W≤25
|
F=W×4
|
W>25
|
F=W×5
|
二、 三、不合格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项目数量在15个次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处责令停业整顿。
三、 责令停业整顿期限T依据不合格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项目数量计算,每1个次不合格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项目,处责令停业整顿1天,最高不超过90天。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上,且不合格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项目数量在40个次以上的。
(二)违法行为涉及旅游者1000人次以上的;
(三)旅行社违反本条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在停业整顿期间或停业整顿结束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9条
|
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同上
|
一、本条规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违法所得(W)+罚款参数(KC),即FC=W+KC。
没有违法所得的计算罚款参数KC,KC的计算公式为:其最近1次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数额÷365天×未投保天数。
FC(万元)
|
对旅行社的罚款数额LF
(万元)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
罚款数额ZF(万元)
|
0<FC≤0.5
|
F=0.5
|
ZF=0.2
|
0.5<FC<5
|
F=FC
|
ZF=FC÷2.5
|
FC≥5
|
F=5
|
ZF=2
|
二、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W(万元)
|
罚款F(万元)
|
5≤W≤10
|
F=W
|
10<W≤15
|
F=W×2
|
15<W≤20
|
F=W×3
|
20<W≤25
|
F=W×4
|
W>25
|
F=W×5
|
三、旅行社有以下情形的,视为情节严重,处责令停业整顿:
(一)从旅行社设立之日起,即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每未投保5天,处责令停业整顿1天,不足5天部分,按5天计算,责令停业整顿时间最高不超过90天。
(二)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在1年以上的,以1年为基础,未投保天数每多5天的,处责令停业整顿1天,不足5天部分,按5天计算,责令停业整顿时间最高不超过90天。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旅行社连续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时间在3年以上的。
(二)从旅行社设立之日起,连续2年以上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三)旅行社违反本条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在停业整顿期间或停业整顿结束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10条
|
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一、本条规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违法所得(W)+罚款参数(KC),即FC=W+KC。
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参数(KC)计算公式为:购物点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数×该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总额×10%(最高额不超过该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总额)。
FC(万元
|
对旅行社的罚款数额LF(万元)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数额ZF(万元)
|
0<FC≤3
|
LF=3
|
ZF=0.2
|
3<FC<30
|
LF=FC
|
ZF=FC÷15
|
FC≥30
|
LF=30
|
ZF=2
|
二、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W(万元)
|
罚款F(万元)
|
30≤W≤45
|
F=W
|
45<W≤60
|
F=W×2
|
60<W≤75
|
F=W×3
|
75<W≤90
|
F=W×4
|
W>90
|
F=W×5
|
三、本条规定中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暂扣导游证、领队证期限依据FC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FC每万元处责令停业整顿1天,FC不足1万元部分,按1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90天。
(二)FC每万元处暂扣导游证5天,FC不足1万元部分,按1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80天。
(三)FC每万元处暂扣领队证10天,FC不足1万元部分,按1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65天。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违法所得在100万以上的。
(二)违法行为涉及旅游者1000人次以上的;
(三)旅行社违反本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
(一)违法所得在100万以上的。
(二)违法行为涉及旅游者1000人次以上的;
(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11条
|
旅行社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
同上
|
处罚参照本《裁量规则》第10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12条
|
旅行社因安排部分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活动,而造成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后果的。
|
同上
|
一、如旅行社安排部分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活动的行为已构成本《裁量规则》第10、11条规定的行为的,且造成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后果的,视为本《裁量规则》第10、11条规定的行为的加重情节。
(一)按照本《裁量规则》第10条第一款规定罚款的,罚款数额在原罚款数额基础上增加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按照本《裁量规则》第10条第二、三款规定处罚的,升一档处罚。
(三)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按照本《裁量规则》第10条第四、五款规定处罚。
二、如旅行社安排部分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活动的行为不构成本《裁量规则》第10、11条规定的行为的,但造成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后果的:
(一)本款规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被影响的旅游者人次÷该旅游团队旅游者人数×该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总额×10%。
FC(万元)
|
对旅行社的罚款数额LF(万
)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数额ZF(万元)
|
0<FC≤3
|
LF=3
|
ZF=0.2
|
3<FC<30
|
LF=FC
|
ZF=FC÷15
|
FC≥30
|
LF=30
|
ZF=2
|
(二)其余处罚参照本《裁量规则》第10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13条
|
旅行社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或者随团入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
《旅游法》第九十九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一、本条规定中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是指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的人数,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人数,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的人数,随团出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的人数,随团入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的人数(以下统称人数),如旅游者从事上述行为的一项或几项的,以相加后的人数计算。
FC(人)
|
对旅行社的罚款数额LF(万元)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数额ZF(万元)
|
FC≤2
|
LF=0.5
|
ZF=0.2
|
3≤FC≤4
|
LF=1
|
ZF=0.4
|
5≤FC≤6
|
LF=2
|
ZF=0.8
|
7≤FC≤8
|
LF=3
|
ZF=1.2
|
9≤FC≤10
|
LF=4
|
ZF=1.6
|
FC>10
|
LF=5
|
ZF=2
|
二、因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或者随团入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严重损害第三人利益,且旅行社未及时报告的,视为情节严重,对旅行社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暂扣导游证、领队证。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责令停业整顿天数=FC×5天,最高不超过90天。
(二)暂扣导游证天数=FC×10天,最高不超过180天。
(三)暂扣领队证天数=FC×15天,最高不超过365天。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且FC在50以上的;
(二)旅行社违反本条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在停业整顿期间或停业整顿结束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
(一)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且FC在50以上的;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条规定,被暂扣导游证、领队证的,在暂扣导游证、领队证期间或暂扣期限结束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三)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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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
《旅游法》第一百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一、违反本条规定,旅行社擅自增加购物点及自费项目的,按照本《裁量规则》第10、11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本条规定中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的计算公式为:FC=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次数×该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总额×10%+擅自减少游览项目或缩短游览时间的游览项目的门市价格(SW)。
SW有门市价格的按游览项目的门市价格计算;没有门市价格的,SW=擅自减少游览项目或缩短游览时间的游览项目的数量×该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总额×10%(最高额不超过该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总额)。
FC(万元)
|
对旅行社的罚款数额LF(万元)
|
对直接负责的主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数额ZF(万元)
|
0<FC≤3
|
LF=3
|
ZF=0.2
|
3<FC<30
|
LF=FC
|
ZF=FC÷15
|
FC≥30
|
LF=30
|
ZF=2
|
三、本条规定中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暂扣导游证、领队证期限依据FC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FC每万元处责令停业整顿1天,FC不足1万元部分,按1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90天。
(二)FC每万元处暂扣导游证5天,FC不足1万元部分,按1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80天。
(三)FC每万元处暂扣领队证10天,FC不足1万元部分,按1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65天。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造成50人以上旅游者滞留的,且滞留10天以上的;
(二)旅行社违反本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
(一)造成50人以上旅游者滞留的,且滞留10天以上的;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三)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15条
|
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
|
同上
|
一、本条规定中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的计算公式为:FC=拒绝履行合同的天数×该旅游团队旅游者人数×1000。
FC(万)
|
对旅行社的罚款数额LF(万元)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数额ZF(万元)
|
FC<3
|
LF=3
|
ZF=0.2
|
3≤FC<30
|
LF=FC
|
ZF=FC÷15
|
FC≥30
|
LF=30
|
ZF=2
|
二、本条规定中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暂扣导游证、领队证期限所依据的参数(HC)计算公式:HC=拒绝履行合同的天数×该旅游团队旅游者人数。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处停业整顿天数=HC,最高不超过90天。
(二)处暂扣导游证天数=HC×2,最高不超过180天。
(三)处暂扣领队证天数=HC×4,最高不超过365天。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造成80人以上旅游者滞留的,且滞留10天以上的;
(二)旅行社违反本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
(一)造成80人以上旅游者滞留的,且滞留10天以上的;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三)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16条
|
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同上
|
一、本条规定中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为:FC=未征得书面同意的旅游者的旅游合同总金额×10%。
FC(万元)
|
对旅行社的罚款数额LF(万元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数额ZF(万元)
|
FC<3
|
LF=3
|
ZF=0.2
|
3≤FC<30
|
LF=FC
|
ZF=FC÷15
|
FC≥30
|
F=30
|
ZF=2
|
二、本条规定中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暂扣导游证、领队证期限依据FC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FC每万元处责令停业整顿2天,FC不足1万元部分,按1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90天。
(二)FC每万元处暂扣导游证4天,FC不足1万元部分,按1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80天。
(三)FC每万元处暂扣领队证8天,FC不足1万元部分,按1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65天。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造成100人以上旅游者滞留的,且滞留10天以上的;
(二)旅行社违反本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
(一)造成100人以上旅游者滞留的,且滞留10天以上的;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三)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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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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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
|
《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一、本条规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违法所得(W)+罚款参数(KC)。
没有违法所得的,计算罚款参数KC,KC=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数量×涉及的旅游者旅游合同金额×10%(最高额不超过该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总额)。
FC(万元)
|
对旅行社的罚款数额LF(万元)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数额ZF(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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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2
|
F=2
|
ZF=0.2
|
2<FC<20
|
F=FC
|
ZF=F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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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20
|
F=20
|
ZF=2
|
二、本条规定中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暂扣导游证、领队证期限依据FC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FC每万元处责令停业整顿2天,FC不足1万元部分,按1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90天。
2、FC每万元处暂扣导游证4天,FC不足1万元部分,按1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80天。
3、FC每万元处暂扣领队证8天,FC不足1万元部分,按1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65天。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行为涉及旅游者1000人次以上的;
(三)旅行社违反本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
(一)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行为涉及旅游者1000人次以上的;
(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四)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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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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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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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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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违法所得(W)+罚款参数(KC),即FC=W+KC。
没有违法所得的,按下列方法确定罚款参数(KC),该数额不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一)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按从事导游活动天数×300元计算。
(二)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活动的,按从事领队活动天数×400元计算。
FC(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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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的罚款数额GF(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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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0.1
|
GF=0.1
|
0.1<FC<1
|
GF=FC
|
FC≥1
|
GF=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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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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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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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一、本条规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违法所得(W)+罚款参数(KC),即FC=W+KC。
没有违法所得的,按下列方法确定罚款参数(KC):
(一)导游私自承揽业务的,按私自承揽业务从事导游活动天数×200元计算。
(二)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按私自承揽业务从事领队活动天数×300元计算。
FC(万元)
|
对个人的罚款数额GF(万元)
|
FC≤0.1
|
GF=0.1
|
0.1<FC<1
|
GF=FC
|
FC≥1
|
GF=1
|
二、本条规定中并处暂扣导游证、领队证期限依据FC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FC每千元处暂扣导游证10天,FC不足1千元部分,按1千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80天。
(二)FC每千元处暂扣领队证20天,FC不足1千元部分,按1千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65天。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导游、领队人员处以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
(一)违法所得额为2万以上的;
(二)导游、领队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三)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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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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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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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条规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违法所得(W)+罚款参数(KC),即FC=W+KC。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但实际未收到,且索取行为恶劣的,计算罚款参数(KC),KC=涉及旅游活动天数×涉及旅游者人数×10元。
FC(万元)
|
对个人的罚款数额GF(万元)
|
FC≤0.1
|
GF=0.1
|
0.1<FC≤1
|
GF=FC
|
FC>1
|
GF=1
|
二、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且收取,且索取行为恶劣的,视为情节严重,并处暂扣导游证、领队证,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FC每千元处暂扣导游证10天,FC不足1千元部分,按1千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80天。
(二)FC每千元处暂扣领队证20天,FC不足1千元部分,按1千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65天。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导游、领队人员处以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
(一)索取小费的金额为3万以上的;
(二)导游、领队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三)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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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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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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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条规定中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的计算公式为:FC=超过备案期限工作日数×未备案项目数。
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的,改正期限的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超过备案期限工作日数计算的起算时间。在规定期限外的提请备案时间为超过备案期限工作日数计算的结束时间,超过备案期限工作日数在100天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FC
|
对旅行社的罚款数额LF(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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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100
|
LF=FC÷100
|
FC≥100
|
F=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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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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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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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本条规定中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的计算公式为:FC=超过备案期限工作日数。
超过备案期限工作日数的计算按照本《裁量规则》第21条执行。
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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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的罚款数额LF(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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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50
|
LF=FC÷50
|
FC≥50
|
F=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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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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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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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本条规定中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的计算公式为:FC=超过报送期限工作日数×未备案项目数。
超过备案期限工作日数的计算按照本《裁量规则》第21条执行。
FC
|
对旅行社的罚款数额LF(万元)
|
FC<200
|
LF=FC÷200
|
FC≥200
|
F=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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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一、本条规定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视为“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按《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罚。
二、本条规定的“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裁量规则如下:
(一)本条规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违法所得(W)+没有违法所得的营业额(MW)×10%。
FC(万元)
|
对旅行社的
罚款数额LF(万元)
|
0≤FC≤10
|
LF=10
|
10<FC<50
|
LF=FC
|
FC≥50
|
LF=50
|
(二)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W(万元)
|
罚款F(万元)
|
10≤W≤20
|
F=W
|
20<W≤30
|
F=W×2
|
30<W≤40
|
F=W×3
|
40<W≤50
|
F=W×4
|
W>50
|
F=W×5
|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2、涉及旅游者1000人次以上的;
3、旅行社违反本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4、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25条
|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一、本条规定中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视未签订旅游合同总额确定,即FC=未签订旅游合同总额。
FC(万元)
|
对旅行社的
罚款数额LF(万元)
|
FC≤4
|
LF=2
|
4<FC<20
|
LF= FC÷2
|
FC≥20
|
LF=10
|
二、FC在60万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处责令停业整顿,FC每2万元处责令停业整顿1天,FC不足2万部分,按2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90天。
|
第26条
|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同上
|
一、本条规定中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的计算公式为:FC=未载明规定事项的旅游合同总额×系数(XC)。
系数(XC)的计算方式为:按《旅行社条例》二十八条规定的十四项大项计算,《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项目未告知的,按一个大项计算。具体为:《旅行社条例》二十八条规定的十四项中,第(二)、(三)、(八)、(十四)系数为0.5;第(一)、(四)、(十一)、(十二)、(十三)系数为1;第(五)、(七)、(十)系数为1.5;第(六)、(九)系数为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项目系数为1,如有多项未载明则系数相加。
FC(万元)
|
对旅行社的
罚款数额LF(万元)
|
FC<5
|
LF=2
|
5<FC≤50
|
2<LF≤4
|
50<FC≤150
|
4<LF≤6
|
150<FC≤300
|
6<LF≤8
|
300<FC<450
|
8<LF<10
|
FC≥450
|
LF=10
|
二、FC在600万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处责令停业整顿,FC每20万元处责令停业整顿1天,FC不足20万部分,按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90天。
|
第27条
|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
同上
|
一、本条规定中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视该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总额(LW)确定,即FC=LW。
FC(万元)
|
对旅行社的
罚款数额LF(万元)
|
FC≤4
|
LF=2
|
4<FC<20
|
LF=FC÷2
|
FC≥20
|
LF=10
|
二、FC在60万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处责令停业整顿,FC每2万元处责令停业整顿1天,FC不足2万部分,按2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个月。
|
第28条
|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同上
|
一、本条规定中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视该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总额(LW)确定,即FC=LW。
FC(万元)
|
对旅行社的
罚款数额LF(万元)
|
FC≤10
|
LF=2
|
10<FC<50
|
LF=FC÷5
|
FC≥50
|
LF=10
|
二、FC在90万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处责令停业整顿,FC每3万元处责令停业整顿1天,FC不足3万部分,按3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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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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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
一、本条规定的“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按《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擅自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裁量规则如下:
(一)本条规定中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的计算公式为:FC=拒绝履行合同的天数×该旅游团队旅游者人数×1000。
FC(万)
|
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的罚款数额DF(万元)
|
FC≤5
|
LF=1
|
5<FC<25
|
LF=FC÷5
|
FC≥25
|
LF=5
|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造成80人以上旅游者滞留的,且滞留10天以上的;
2、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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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条
|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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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条规定的“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按《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擅自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裁量规则如下:
(一)本条规定中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的计算公式为:FC=(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时间的次数)×该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总额×10%+擅自减少游览项目或缩短游览时间的游览项目的价格(SW)+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数的价格(ZW)(最高额不超过该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总额)。
SW有门市价格的按游览项目的门市价格计算;没有门市价格的,SW=擅自减少游览项目或缩短游览时间的游览项目的数量×该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总额×10%(最高额不超过该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总额)。
ZW有门市价格的按旅游项目的门市价格计算(其中变更旅游项目的,以变更前后,价格高的旅游项目门市价计算);没有门市价格的,ZW=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数量×该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总额×10%(最高额不超过该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总额)。
FC(万元)
|
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的罚款数额DF(万元)
|
FC≤5
|
DF=1
|
5<FC<25
|
DF=FC÷5
|
FC≥25
|
DF=5
|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造成80人以上旅游者滞留的,且滞留10天以上的;
2、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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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同上
|
一、本条规定的“旅行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按《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执行。
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擅自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裁量规则如下:
(一)本条规定中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的计算公式为:FC=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次数×被欺骗、胁迫购物旅游者旅游合同总额×10%+欺骗、胁迫旅游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金额(最高额不超过该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总额)。
FC(万元)
|
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的罚款数额DF(万元)
|
FC≤5
|
DF=1
|
5<FC<25
|
DF=FC÷5
|
FC≥25
|
DF=5
|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FC在5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涉及旅游者1000人次以上的;
3、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4、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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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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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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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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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条规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旅游者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的数额。
FC(万元)
|
对旅行社的罚款数额LF(万元)
|
FC≤1
|
LF=1
|
1<FC<5
|
LF=FC
|
FC≥5
|
LF=5
|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旅游者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的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涉及旅游者100人以上的;
(三)旅行社违反本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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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
|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
一、旅行社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本条规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人身安全受危及的旅游者的人数。
FC(人)
|
对旅行社的罚款数额LF(万元)
|
对导游领队的罚款数额DF(万元)
|
FC≤20
|
LF=2
|
DF=0.4
|
20<FC<100
|
LF= FC÷10
|
DF= FC÷50
|
FC≥100
|
LF=10
|
DF=2
|
二、因旅行社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造成旅游者重伤或死亡的,视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旅游者重伤人数3人以下的,对旅行社处停业整顿1个月;
(二)造成旅游者重伤人数4至5人的,或旅游者1人死亡的,对旅行社处停业整顿2个月;
(三)造成旅游者重伤人数6至7人的,或旅游者2人死亡的,对旅行社处停业整顿3个月;
(四)造成旅游者重伤人数达到8人以上的,或旅游者3人以上死亡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导游、领队人员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造成旅游者重伤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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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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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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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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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超过备案期限工作日数。
超过备案期限工作日数的计算,按照本《裁量规则》第21条执行。
FC(天)
|
对旅行社的罚款数额LF(万元)
|
FC<30
|
LF= FC÷30
|
FC≥30
|
LF=1
|
|
第35条
|
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本条规定的“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违规行为,《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条已作了规定。
二、本条规定的“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违规行为, 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不同合同事项的标的额+罚款参数(KC)。
不同合同事项没有标的额的,计算罚款参数(KC),KC=不同合同事项数量×存在不同合同事项的旅游合同总额×10%(最高额不超过该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总额)。
FC(万元)
|
对旅行社的罚款数额LF(万元)
|
FC<1
|
LF=FC
|
FC ≥1
|
LF=1
|
|
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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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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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处违法所得(W)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W(万元)
|
罚款F(万元)
|
0<W≤0.3
|
F=W
|
0.3<W≤0.6
|
F=W×2
|
0.6<W<1
|
F= W×3
|
W≥1
|
F=3
|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计算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FC=违反本项规定的事项数×0.2。
FC
|
对旅行社的罚款数额LF(万元)
|
0<FC<1
|
LF=FC
|
FC≥1
|
LF=1
|
|
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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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一、本条规定的“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违规行为,《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已作了规定。
二、本条规定的“向旅游者兜售物品、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的,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违法所得(W)+罚款参数(KC),即FC=W+KC。
没有违法所得的,按交易金额的20%计算罚款参数(KC)。
FC(万元)
|
对导游的罚款数额KF(万元)
|
FC≤0.1
|
KF=0.1
|
0.1<FC<3
|
KF=FC
|
FC≥3
|
KF=3
|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导游人员处以吊销导游证的处罚:
(一)违法所得为5万元以上的;
(二)导游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导游证;
(三)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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