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旅游局、财政局,在杭各旅行社: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鼓励旅行社向杭州市输送境外游客,促进杭州市旅游业的发展。现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委《关于杭州市进一步加快旅行社发展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07号)”文件精神,将招徕接待来杭过夜境外游客补助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接待(外联)境外旅客来杭州过夜的在杭旅行社(均为大杭州地区,下同)。
二、补助标准
本办法补助实施方法为本年度支付上年度旅行社已经核准的入境人天数.
1、对旅行社招徕接待来杭过夜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游客的,连续住宿两晚以上的(含两晚)按8元/人·天实行补助。
2、对旅行社招徕接待来杭过夜外国游客的,连续住宿两晚的,按15元/人·天补助;连续住宿三晚的,按25元/人·天补助。
3、在杭州市主城区(含富阳区)国地税登记纳税的旅行社,按上述标准全额进行补助;在萧山区、余杭区、建德市、桐庐县、临安市、淳安县国地税登记的旅行社,按上述标准的50%进行补助。
三、申报、审核办法
(一)申报、审核程序
1、凡符合补助条件提出申请补助的旅行社,应在市旅委规定时间内提出补助申请,将《在杭旅行社招徕接待来杭过夜境外游客登记表》(附表1)、《在杭旅行社招徕接待来杭过夜境外游客登记汇总表》(附表2),及全年专题情况总结(申请报告),上报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市场开发处(同时报电子文档,邮箱:slw.scc@hz.gov.cn)。
2、申报旅行社须按规定在“杭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关申报。
3、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旅行社,市旅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对拟补助的旅行社和补助金额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期结束后与市财政局联合下文,旅行社按补助文件办理相关手续,手续齐全后由市旅委拨付。本补助办法按年度考核兑现。
4、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和预先申报,事后将不予确认。
(二)申报要求
1、申报旅行社需建立相关资料保存保管制度。需保存保管的资料:①接待团队的最终走团计划单(注明团队号、行程、团员名单、住宿宾馆名称、住宿天数);②团队财务结算单(注明团队号、行程、住宿宾馆名称、住宿天数);③住宿票据、用餐票据、景点门票等(汇总结算的,提供团队号明细清单),如住宿费由委托方支付的,需提供宾馆住宿相关证明;④受托接待旅客的协议、合同等。旅行社需对各项业务资料定期归类存档,资料须在申报补助之前整理完成,以备核查。
2、申报旅行社对填报的各类报表及提供相关原始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除如数追回补助金额、取消当年度补助资格外,还将取消下一年度的补助申请资格。对申请企业当年上报的“合计人天数”与审计核实的“合计人天数”的差异率超过20%的,取消当年的补助资格。
3、申报企业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全年无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责任事故。本年度出现重大经济违纪行为和责任事故的,取消当年补助资格。
4、申报企业必须积极参加市旅委组织的宣传促销、优质服务、职业培训等活动,完成市旅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其他事项:
补助资金从杭州市旅游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本办法从2016年12月2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关于引进来杭过夜境外游客奖励申报审核办法的通知》(杭旅委[2009]192号杭财基[2009]1051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在杭旅行社招徕接待来杭过夜境外游客登记表》
2、《在杭旅行社招徕接待来杭过夜境外游客登记汇总表》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31日
附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