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游客吕某同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合同总额4750元。旅游合同签订后,其缴纳了3800元的定金,用于支付办理护照、签证和订购机票等费用。之后由于个人原因无法成行,要求退还已交付的费用。在与旅行社的交涉过程中,旅行社称其交付的费用已用于办理护照、签证和机票,且游客交付的费用是定金,按照《合同法》第115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返还定金"的规定,3800元不与返还。
调查分析:本案的焦点涉及吕某已交付的3800元到底是定金,还是预付款。预付款是一种在合同履行期限没有到而提前支付的价款,实质上是提前履行合同约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目的在于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用于提前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旅行社收取的这笔款项,用于支付办理护照、签证和订购机票等费用,从用途上应视为旅游费价款的分期支付,属于给付债务的一部分,其性质为预付款。且《旅游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赋予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对旅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旅游者解除旅游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应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处理结果:经市旅游质监所调解,旅行社在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游客,吕某表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