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14年4月24日,导游陈某在为杭州某旅行社组织的“千岛湖好运岛一日游”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时,未按照旅行社的行程安排,且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带旅游者进入“淳安千润珍珠商行”和“草木茶楼”两个购物场所。
法律认定:导游陈某的行为,属于《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违法情形,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市旅委对陈某、嵇某、杜某分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维权警示:旅游途中,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都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行程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行程,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旅游者要求等需要变更行程的,应事先征得双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对于旅行社导游临时增加的购物行程或者自费项目等,旅游者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