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一家三人参加由被告**旅游有限公司组织的“美国夏威夷”旅游活动。7月26日,原告一家三人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110**96号的**市出国(境)旅游合同一份。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原告一家三人共向被告交纳旅游费用72420元(其中原告23140元)。同年7月31日,原告一家三人与其他游客一起从**市出发,经北京转机到美国纽约。8月3日上午,原告与其他游客乘坐由被告委托地接社安排的汽车,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在美国70号公路上发生翻车的交通事故,造成游客周**、董**受伤,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而被迫终止,为此原告于8月8日提前回国。鉴于原告是在被告组织的出国旅游途中,因被告委托安排的汽车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终止,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其应承担退还旅游费用、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7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110**96号的**市出国(境)旅游合同;要求被告退还旅游费用23140元,并赔偿违约金3000元,共计26140元。
被告**旅游有限公司称:1、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与请求没有异议,当时确实在委托地接社上海**国际旅行有限公司接待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终止行程;2、赔偿责任应由地接社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综上,现被告同意解除与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110**96号的**市出国(境)旅游合同,但原告要求退还旅游费23140元及赔偿违约金3000元应由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吴**与被告**旅游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110**96号的**市出国(境)旅游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鉴于在旅游过程中被告委托安排的汽车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行程,被告因此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7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110**96号的**市出国(境)旅游合同,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合同解除后,被告应承担退还旅游费用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旅游费用23140元的诉请于法相符,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赔偿违约金3000元的诉请,因双方在合同中未对违约金进行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系涉案旅游合同的相对方,故被告辩称应由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九十三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解除原告吴**与被告**旅游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110**96号的**市出国(境)旅游合同。
二、被告**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退还原告吴**旅游费用23140元。
三、驳回原告吴**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