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促进我省民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旅游条例》和《浙江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出台《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所指的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是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意见》明确,民宿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放宽民宿规模界定标准,但应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并报省政府备案。)
《意见》同时就民宿的建筑设施、消防安全、经营管理三个方面列出了具体条件。具备条件的民宿,公安、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将发放相关的经营许可或准予申报登记。
《意见》的出台,是破解我省民宿产业发展瓶颈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旅游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将对推动我省民宿产业快速发展起到指导作用。
该《意见》将于2017年1月5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