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刚] 市民朋友们,网民朋友们,现场的各位嘉宾和各位记者,下午好!今天我们讨论的主题是“深入贯彻实施《旅游法》,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林刚] 去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并于去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旅游法》颁布问世。这部新法严格规范了旅游市场经营行为,让广大游客明明白白消费,散客自由行增多渐成主流,倒逼旅游企业转型升级,政府管理更加有法可依。 时间过去一年有余,在去年宣传贯彻的基础上,今年1-5月份杭州组织开展了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以持续推进《旅游法》实施,加强旅游目的地秩序综合整治,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取得明显成效。7月9日,中国旅游研究院在人民网发布2014年第二季度全国游客满意度调查报告,杭州在全国60个样本城市游客满意度的排名,从一季度的第九名窜升到第三名。 【2014-07-29 14:57】 |
[林刚] 为了使大家更好地了解《旅游法》,今天“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和杭州市旅游委员会联合推出这期网上接待室,邀请市旅游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卓信宁出任今天网上接待室的首席接待人,以及杭州市旅游委员会行业管理处徐连宏处长、杭州市旅游执法支队葛永明支队长、我是杭州市旅游信息咨询中心主任林刚,下面就“深入贯彻实施《旅游法》,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话题共同与市民朋友进行交流,现场回答市民朋友们的有关问题。 [林刚] 今天出席“网上接待室”现场嘉宾有:中国旅游报记者蔡姬煌、都市快报记者林苑苑、每日商报记者陈颖、导游许文婷、市民邢天根、市民朱淼娟、导游何峰。 [林刚] 下面请提问。 【2014-07-29 14:58】 |
[蔡姬煌] 卓主任,您好!请问我们普通百姓需要学习掌握《旅游法》吗?它的有效实施与否跟我们有什么关系? 【2014-07-29 14:59】 |
[卓信宁] 伴随我国改革开放,我国旅游业已经逐步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国家也在推进全民旅游休闲。可以说,人人都享有旅游休闲的权利,人人都会是旅游者,能否参与旅游休闲活动也是人们生活态度、生活品质的反映。普通百姓一旦参与到旅游休闲活动中,就成为旅游者,过程中就必然会和旅游经营者发生特定社会关系,难免发生权益上的矛盾。如何避免纠纷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那就需要学习掌握《旅游法》。《旅游法》就是开展旅游活动的总规则,根本宗旨,就是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而且,在第二章用了八条专门规定旅游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和其它章节和条款共同得到有效实施,对个人而言,才能游得开心、游得放心。 【2014-07-29 15:01】 |
[林苑苑] 现在旅游方式呈现多样化趋势,自驾游自助游等自由行方式受到众多游客的青睐。《旅游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要求各级旅游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请问在如何方便旅游者获取有关信息方面,杭州市旅委有些什么举措,进展和效果如何? 【2014-07-29 15:01】 |
[林 刚] 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建设是杭州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杭州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杭州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建设近几年得到了快速发展。 杭州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建设经历了起步期学北京、上海,发展期学香港、新加坡的历程,并注重结合自身实际发展。2003年,杭州尝试通过“花钱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杭州旅游集散中心设立咨询点,为游客提供公益性旅游咨询服务。2004年,开通了96123旅游服务热线,为游客旅游信息咨询、订车、订票、客房预订、旅游投诉受理等多项服务。2007年,成立杭州市旅游信息咨询中心,具体负责全市旅游咨询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2008年,开始推动各个区县(市)及市有关单位设立旅游咨询分中心(点)。2009年,为配合打击野导、黑车专项整治活动,在西湖周边依托公共自行车服务亭设置旅游咨询点,各地咨询分中心(点)也相继建成。 目前,杭州已经形成了现场、网络、电话“三位一体”的全方位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全市已建成旅游咨询点达192个,遍布全市八区五县(市)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景区景点等人流密集和游客集中的区域。咨询员队伍达500多人,96123杭州旅游咨询和投诉热线拥有坐席15个 ,另有两区五县市多路热线电话方便及时接听游客咨询。杭州旅游集散中心还拥有一个旅游咨询见习实训基地和一支以“老杭州”、“小语种”为特点的旅游咨询社会志愿者服务队。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智慧旅游的探索和实践,在智慧管理、智慧服务和智慧营销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不懈努力。尤其是随着旅游步入个性化时代,越来越多的游客不愿意再受限于已经设定好的旅游线路,而偏好利用网络选定出行方式,获得旅游目的地吃住行游购娱等各方面信息,因此,在如何提升网络咨询水平,提高智慧服务能力方面,早在2008年,我委即着手建设综合性信息化项目——杭州旅游在线平台项目,杭州旅游在线平台项目是基于互联网、移动通信、GIS(地理信息系统)、电子商务等高新技术,整合杭州及周边城市的旅游相关信息,建立一个包括七个版本的多语种旅游网站、智能手机中英文旅游客户端、手机WAP网站、旅游呼叫中心、多媒体旅游查询系统等面向游客的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旅游综合信息服务的实时在线平台。目前,我们正在以杭州旅游在线平台为基础,以杭州建设智慧城市为依托,努力向更高层次的智慧旅游全方位的发展而努力。 【2014-07-29 15:04】 |
[林刚] 根据统计,2007-2012年,全市各咨询点共接待咨询游客和市民近700万人次,其中境外游客14万余人次,发放各类旅游宣传资料510多万册;96123旅游服务热线接到旅游咨询和求助电话近43万多个,其中境外游客来电1393个。2013年全市全年各咨询服务网点共接待各类咨询275.8万人次,其中现场接待游客242.5万人次(境内238.3万人次、境外4.2万人次);接待电话咨询25万人次,网络咨询8.2万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96.5万册。 今年上半年(1-6月),全市各咨询服务网点共接待各类咨询170.49万人次,同比增长97.85%,其中现场接待游客144.46万人次,同比增长93.59%(境内142.14万人次,境外2.32万人次);接待电话咨询14.08万人次,同比增长52.71%,网络咨询6.74万人次,同比增长189.27%,发放宣传资料89.82万册,同比增长16.53%。全市旅游咨询点“想游客之所想、急游客之所急”,切实为游客和市民提供优质服务,涌现出一大批“闪光”的人物和事迹,上半年共接受到游客纸质表扬和电话表扬20余次。 几年来,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旅游报、钱江晚报、杭州日报、都市快报等报刊媒体,中央电视台、浙江电视台、杭州电视台等电视媒体,人民网、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浙江旅游局官方网站等网络媒体先后对杭州旅游咨询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进行过相关报道,各类媒介对于我市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体系的建设给予了很大关注,对咨询点服务游客和市民的工作给予了正面积极的评价。 杭州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建设的做法也得到了国家旅游局的肯定:“该体系是一项创新性、前瞻性和关联性较强的工程,对于带动杭州市旅游信息化整体建设,创新公众服务新模式,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将会起到积极作用;对于推进全国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也具有较强的示范效果。” 【2014-07-29 15:04】 |
[陈 颖] 卓主任,参加旅行社团队,游客是否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能不能安排购物? 【2014-07-29 15:10】 |
[卓信宁] 旅游合同是游客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重要凭证,即使是短途旅游也应当签订旅游合同来保障自身权益。签订旅游合同,既能明确游客与旅行社双方的权利义务,又能在发生旅游纠纷时为游客维权提供依据,为此《旅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签订旅游合同时,首先,要仔细阅读旅游合同条款,充分理解旅游合同内容。许多游客把签订旅游合同简单地看成是一种程序,认为只要在合同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就可以了,对合同条款并不仔细阅读,认真研究。一旦产生纠纷,才发现合同签订的内容与自己的意愿有很大差距,给自己造成了被动的局面。 其次,要注重旅游合同的完整性。《旅游法》明确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1)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2)旅游行程安排;(3)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6)自由活动时间安排;(7)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8)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9)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还应特别注意的是,一份合法、完整、有效的旅游合同必须加盖旅行社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014-07-29 15:11】 |
[卓信宁] 关于旅行社安排购物问题。旅游包括吃、住、行、游、购、娱等系列活动。根据浙江省旅游局发布的《2013浙江旅游统计》,2013年浙江省国际旅游(外汇)收入构成中,长途交通占31.9%、购物占21.7%、住宿占13.0%、娱乐占6.9%、餐饮占6.7%、游览占4.4%、邮电通讯占2.9%、市内交通占2.2%、其它占10.3%;2013年浙江省国内旅游收入构成中,购物占22.4%、餐饮占21.9%、住宿占19.5%、长途交通占15.5%、游览占8.2%、娱乐占4.3%、市内交通占1.4%、邮电通讯占0.5%、其它占6.3%。因此,购物作为旅游活动的一部分,是旅游者出游的客观需求,很多旅游者在制定出游计划时,就包含有购物计划,特别是去欧洲、美洲等国家和地区,购物往往成为部分旅游者出游的重要目的之一,一刀切的禁止购物,不符合旅游者的要求,也不符合旅游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关键是如何实现公平合理的旅游购物活动。 《旅游法》主要是通过第三十五条进行了规定,根据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可以看出,《旅游法》实质上禁止的是旅行社以“零负团费”模式开展经营活动,此种经营活动模式由一系列行为组成,具体为:事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参加;事中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来弥补团费。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本款对旅行社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做了禁止性的规定。但不排除旅行社应旅游者要求,或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的情况下,满足旅游者的购物、自费需求。因此,根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在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购物,但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补充协议,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购物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如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团费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旅游者外出旅游,特别是出境旅游时,可以购买一些价格适当的土特产、纪念品,但是购买价格昂贵、品质难以鉴定的珠宝首饰、手表等物品时一定要特别慎重,最好前往知名百货商场购买,因为信誉良好的知名百货商场的商品品质相对有保障。同时要注意保存购物凭证,以便在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进行维权。 【2014-07-29 15:17】 |
[许文婷] 徐处长,《旅游法》实施后,导游不能通过购物获取利益,那么有什么权益得到保障呢? 【2014-07-29 15:18】 |
[徐连宏]《旅游法》实施前,我国导游人员的收入来源主要有工资、带团津贴、佣金分成和小费等(当然还存在“回扣”这样的违法问题)。根据抽样调查的结果,有超过70%的导游是没有基本工资的,所谓带团津贴也非常低,与导游工作的辛苦程度和劳动强度根本就无法匹配。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导游纷纷变身“导购”,甚至逼迫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了。而《旅游法》中,通过一系列的条文规定,对导游的薪酬制度进行了全面设计,从立法层面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 《旅游法》明确了导游薪酬框架体系,确立了专职导游按照劳动合同取得报酬及社保,社会导游根据提供的服务获得导游服务费的薪酬制度。《旅游法》第三十八条则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同时,在第三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从法律层面为扭转导游收入结构不合理的状况、保障导游人员合法权益提供了支撑保障。 【2014-07-29 15:20】 |
[邢天根] 卓主任,游客在维权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 【2014-07-29 15:23】 |
[卓信宁] 根据《旅游法》及《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游客在维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了解维权渠道。游客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双方协商;(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游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旅游投诉:一是拨打旅游投诉热线0571-96123进行电话投诉;二是登陆杭州旅游网(http://www.gotohz.com)进行网上投诉;三是到杭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进行现场投诉(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168号浙江国贸大厦七楼)。 第二,知晓投诉规定。游客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投诉:(1)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2)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游客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4)其他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 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2)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3)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4)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根据《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是旅游纠纷的调解机构,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旅游纠纷,没有裁决权。经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调解,游客与被投诉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游客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注意理性维权。旅游过程中游客与旅行社发生纠纷现场无法解决时,游客应注意收集相关材料,行程结束后再按照合同约定向旅行社要求赔偿或补偿,不能一味地强调当场解决,更不应采取过激行为,否则产生的扩大损失将由游客承担。 【2014-07-29 15:26】 |
[朱淼娟] 葛所长,来杭游客如何谨防“野导”、“黑车”,避免消费陷阱?杭州在“野导”整治中有哪些举措? 【2014-07-29 15:28】 |
[葛永明] “野导”:是指未取得旅游从业资格,在景区及周边以尾随、纠缠、欺骗甚至胁迫等形式从事向导、导购等非法经营行为的人员。“黑车”:是指未经道路运输部门审批,驾驶员无资质、车辆未经合法检测甚至报废车上路的无证营运车辆,搭乘这种车辆没有安全和服务质量的保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野导”通常与一些无证营运车辆、无证特产商店勾结,以提供免费带路、免景区门票,价格极低的自驾车服务等为名,诱骗游客去不法购物点,推销质价不符的龙井茶叶、珍珠、丝绸、蚕丝被等商品,获取回扣等不当利益,有些商店没有正规的发票和相应的凭证,游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且事后维权困难。 所以我们提醒来杭游客请勿在景区接受无证“野导”的讲解,乘坐无营运资质的“黑车”。参加旅游一定要到具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报名,并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有关旅行社及旅游产品信息可以致电24小时开通的杭州旅游服务热线“96123”、现场咨询西湖沿线的旅游咨询服务点、或上杭州旅游网(手机APP)等,都能为游客免费提供旅游咨询、旅游散客服务、票务、客房预订、车辆预定、旅游投诉受理等服务。 【2014-07-29 15:31】 |
[葛永明] 杭州在野导整治中的举措: 杭州旅游目的地常态化综合整治工作始于2009年。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旅游目的地环境秩序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9]160号),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区、县(市)分管领导和各相关市直部门共34家单位(部门)为成员的市旅游目的地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全市旅游目的地环境秩序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旅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开展。几年来,我们不断实践探索,改进工作方法和手段,建立健全旅游目的地环境秩序综合治理机制。 (一)强化牵头组织,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旅游目的地管理是一项动态的综合管理工程,单靠一个部门(单位)无法独立完成,需要市、区两级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为此,几年来,我们充分发挥市旅游目的地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职能,积极加强组织协调,做到年初有计划、平时有督查、年终有总结;建立旅游目的地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整治情况,分析整治问题,研究整治对策;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及时收集信息和编辑简报,加强信息互通,推动整治工作的协作交流;建立考核机制,将市直部门旅游目的地管理工作纳入旅游国际化考核。 (二)开展常态化联合整治,形成齐抓共管整体合力。自2009年以来,我们抽调市旅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文广新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交警局等部门执法人员组成市旅游目的地联合执法办公室(简称市旅联办),开展旅游目的地面上秩序的常态化联合整治,加强对“野导”为重点的各类扰乱旅游目的地管理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形成“部门联合、上下联动、属地联手”的综合治理机制。 (三)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强化重点问题整治。根据杭州旅游的季节特点和面上秩序实际,每年组织开展4次以上专项集中整治,突出对重难点问题的解决。一是突出重点对象的整治。强化对“野导”、“黑车”现象的整治,尤其加大对扎堆拉客、尾随强行拉客、拦车拉客、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的重点管控、重点治理,坚决打击欺客、宰客行为。二是突出重点区域的整治。采取车辆巡查、徒步巡查、监控巡查等方式,加强对“野导”易发、多发地段面上秩序的面对面管控,实现对“野导”拉客全覆盖、多方位的有效打击。三是突出重点时段的整治。根据“野导”的活动规律,抓住两个关键时段的重点整治,一个是节假日以及旅游旺季,这是一年中“野导”数量最多的时段;另一个就是一天中的早晨和上午,这是一天中“野导”集中出现的“高峰”时段,提高整治针对性、有效性。 (四)运用多种手段,强化面上秩序管控。一是整合监控资源,强化现场取证。近年来,针对“野导”整治点多、线长、面广,我们整合西湖景区周边的监控资源,积极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野导”拉客行为的现场取证和证据固化。监控设备的覆盖,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目前整治人员紧张不足的问题,提高了整治针对性。二是坚持专案经营,强化重点打击。针对“野导”拉客行为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并利用监控探头提前做好取证,组织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联合行动,主动出击。三是建立面上秩序巡(督)查制度。加强面上秩序日常巡查,坚持每天上路,强化对西湖景区及周边面上秩序的管控。建立抄告督办制度,对问题反复出现、整改不力的区域进行抄告和督办。四是加强法制教育。梳理“野导”整治相关法律法规,并编成《法制宣传教育手册》,在巡查过程中,向“野导”、“黑车”司机发放,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整治威慑性。 (五)加强综合治理,切断“野导”利益链。“野导”利益链复杂,涉及面广,仅靠单纯的打击难以取得实效。为此在“野导“整治过程中,我们注重对加强“野导”利益链研判,加强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一是严厉打击“黑车”。运管、交警、城管根据职责加强对西湖景区及周边与“野导”相勾结的“黑车”非法营运、车辆违停等行为的查处。二是加强旅游购物市场的检查。我委每年组织工商、物价、质监等部门开展旅游购物市场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打击以次充好、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及与“野导”勾结欺骗游客的行为。 (六)加强属地管理,发挥城区的主体作用。西湖风景名胜区、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积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了对辖区内旅游目的地环境秩序管理,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联合整治。 (七)坚持疏堵结合,共同挤压“野导”生存空间。在强化“野导”打击的同时,积极推进旅游信息咨询体系建设,疏堵结合共同挤压“野导”生存空间。一是推进杭州“智慧旅游”建设。2012年我委推出杭州“智慧旅游”手机APP应用,方便手机用户快速地在移动终端上实现对杭州旅游信息的查询,满足游客对杭州旅游信息和旅游服务的多渠道获取需求。二是提升旅游咨询服务。利用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合力布设旅游服务网点,加大旅游咨询点覆盖面。截止目前,主城区共有旅游咨询服务网点121个。同时编印大量的旅游信息宣传资料,通过咨询点、宾馆酒店、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向市民游客免费提供。三是加强对市民游客的宣传引导。在西湖景区及主要路口设置谨防“野导”拉客的温馨提醒牌和宣传横幅,向来杭游客发送谨防“野导”拉客的提醒短信和分发维权宣传手册,引导游客市民提高警惕,避免消费陷阱。 【2014-07-29 15:40】 |
[何峰] 我想问下卓主任,杭州导游、领队证的核发、变更(注销)在哪里办理?我有外地朋友有导游证,想来杭州从事导游工作,有些什么规定? 【2014-07-29 15:41】 |
[卓信宁] 一、导游证(含临时导游证)受理地点: (1)专职导游,各区、县(市)旅游局(委)行政管理部门(部门服务窗口) 。 (2)社会(兼职)导游,杭州市旅游协会导游工作部(部门服务窗口) 。 二、领队证受理地点:延安路228号杭州市旅游信息咨询中心(部门服务窗口)。 三、外地导游转入 1、外地(省外)导游转入杭州市需参加市旅委人教处异地培训和出具外地转入我市证明(省外未办过导游证也要出具证明)方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导游证。 2、外地导游转入本市,携带以下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 (1)签约杭州旅行社(包括主城区、县市地区)或注册县(市)导游服务公司的外地导游人员携带以下资料至杭州市旅游委员会旅游咨询中心办证窗口办理。 a. 受理单。登录杭州市导游信息管理系统(http://220.191.210.37:8080/guide/login1.jsp)进行注册、登录、点击“新导游证申领”、填写新导游证申领资料。经市旅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打印受理单并按照要求盖章; b. 导游资格证原件; c. 劳动合同原件; d. 其原所在地旅游局开具的转入证明原件。 (2)外地导游人员携带以下资料至杭州市旅游协会导游工作部办理注册。 a. 受理单。登录杭州市导游信息管理系统 (http://220.191.210.37:8080/guide/login1.jsp)进行注册、登录、点击“新导游证申领”、填写新导游证申领资料。经市旅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打印受理单并按照要求盖章; b. 其原所在地旅游局开具的转入证明原件; c. 网上受理单审核通过后,致电杭州市旅游协会导游工作部,咨询所需携带资料,资料备齐后至导游工作部办理。 【2014-07-29 15:44】 |
[林刚] 各位网友,各位嘉宾和记者!“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和杭州市旅游委员会联合举办的“网上接待室”活动,主题为“深入贯彻实施《旅游法》,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问答,得到了广大网友和市民的积极参与。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林刚] 第133期网上接待活动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014-07-29 15:56】 |